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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用人单位在招工时的把条件开得很好,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开始后根本不兑现自己的诺言,或者在履行时对自己的诺言大打折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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