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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招标办法

来源: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6-16 15:07:00     我要投搞

  

  作者:人口办    阳光工程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223    更新时间: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鄂尔多斯市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选择各级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确保我市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顺利实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即“阳光工程”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标办法。

  第二条: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培训机构。

  第三条:招标工作在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管理下,由鄂尔多斯市8个旗(区)的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招标条件以自治区确定的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认定原则为基础,结合各旗(区)实际情况而制定,并报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五条:招标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由各旗(区)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确定。

  第六条:招标程序

  1、各旗(区)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地当年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实际情况,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要说明培训专业、培训任务、培训目标和转移要求。

  2、投标单位到各旗(区)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申请投标。

  3、各旗(区)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投档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企业。

  4、各旗(区)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天。

  5、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由各旗(区)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日内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6、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7、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8、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9、发布中标通知书。

  第七条:参加投标单位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2、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3、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4、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5、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6、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下,积极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

  第八条:投标培训机构提供的相关文件

  1、投标单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

  2、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投标陈述辞、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保证条款、项目经费预算一览表、投标单位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3、投标单位需将投标文件按上述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封面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将正、副本分别密封按公告要求送达指定地点。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

  各旗(区)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培训任务、专业及转移人数组织有关专家组建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各旗(区)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评委会组成人员经各旗(区)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认可后发放委任文书。

  制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必须报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评标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公平地对待投票人。召开开标会议,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派专人参加,进行现场监督。评标中标文书应有现场监督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第十条:合同授予

  评标结束后,各旗(区)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的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的内容不能超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零零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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